《九层妖塔》被指字体侵权,遭索赔51万元

2016-9-19


青年报记者 陈宏

  本报讯

  《九层妖塔》刚刚结束了和《鬼吹灯》原著作者天下霸唱的官司,又因为字体版权问题被一位书法家告上了法庭。昨天,北京朝阳法院官方微博透露了这一消息。虽然有人质疑原告是在“抱大腿”,但一位法务人士告诉青年报记者,在版权意识空前高涨的今天,此举有它的意义,“从投入精力的角度来看,这才是有效的诉讼行为”。

  朝阳法院透露,“因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未经授权使用自己创作的毛笔行书字体侵犯著作权,向先生将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等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网络传播方共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同时索赔51万元”。目前,北京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书法家名叫向佳红,他诉称,《九层妖塔》上映后,他发现片中出现了自己创作的书法字体,总共包括“鬼”“族”“史”“华”“夏”“日”“报”七个字,即作为道具使用的《鬼族史》《华夏日报》,封面和头版的书名、报名,这两份书刊曾在多个镜头中出现,是“剧情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表示,他在字体属性中标明用于学习与交流,并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向佳红书法字体”,并未允许任何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字体用于商业盈利和传播。在向佳红看来,片方无视著作权人的存在,擅自使用其字体制作电影,严重侵害字体版权。向佳红还在起诉书中列举出了影片获利,包括内地上映后取得7亿票房,并在全球发行,还曾在商业网站提供付费观看。

  向佳红还称,影片上映后,他曾与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沟通联系,但“对方均相互推诿,明确表示不愿承担责任,并对侵权事实矢口否认”。因此他决定将上述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字体版权费50万元,在报刊及网络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记者也特意查询了多家字体网站,确实每家字体网站对该字体的描述中,都有“个人用户免费、商业须授权”字样。这条新闻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有人支持他维权,“中国的版权意识还是太薄弱,需要这样的举动来维权”;也有人认为这是在钻牛角尖,“想钱想疯了”;还有设计人员称“情何以堪”,“以后做商业海报需要警惕了”。

  不过,记者曾和网上另一款风靡的字体作者叶根友先生聊过,他表示,设计一份字体非常耗费时间和精力,但基于网络传播的原理,他确实一般都会声明,个人使用免费,商业使用付费,然而,现实情况中,是大量的商业用途都不付费,商场海报、店招、电视剧都盗用过他的字体。

  其实盗用版权在国内从未停止过,版权纠纷案件一直层出不穷。人们的版权意识薄弱对版权没有充分的价值意识。随意使用的习惯已经根深蒂固,很难改变人们的思想,维护版权需要逐渐完善的法律法规,最好方法是告诉消费者轻易盗用拥有版权作品的风险和危险。

  而一位法务人士告诉记者,此类诉讼确实需要“抓典型”,这在法律意识发达的国家如美国,也都是如此操作,“你告一家小店,没人会知道,你告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对象,才有现实意义。”此前,中国音著协、音集协等单位告知名KTV、告知名商场,就是这个原理。(原文转自:http://news.hexun.com/2016-09-19/186075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