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

2019-9-6


案件简介:

本案系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将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五十期节目向用户开发,在网络上传播,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线播放该视频的链接;赔偿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共11万元。审理中原告确认看客影视网已经不存在该侵权视频,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湖南电视台只是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且被告只提供下载链接,其硬件设施以及宽带网络不足以支撑在线播放的流媒体服务资源和存储资源,被告网站系非营利性网站,适用避风港原则,即使有过错,但网站访问量极地,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于2012109日公证取证之前应当已经知道权利的损害,其起诉是在2014109日之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证明,法院将涉案作品认定为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湖南广播电视台亦确认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享有,因此原告有权提起诉讼;其二,被告应当知道奇艺网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节目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未采取必要措施仍搜索链接了奇艺网涉案节目的播放地址,促进并便利了侵权节目的网络传播,故被告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三,关于被告诉讼时效的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予以驳回。对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证据予以酌定。

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0元,被告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90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徐民三()初字第57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霁,女。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诉被告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畅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五个月。本案于20156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对电视综艺节目《我们约会吧》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经营的看客影视网站(www.kanketv.com)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视综艺节目第XXXXXX19期、第XXXXXX25期、第XXXXXX01期、第XXXXXX08期、第XXXXXX09期、第XXXXXX03期、第XXXXXX15期、第XXXXXX23期、第XXXXX301期、第XXXXX308期、第XXXXXX05期、第XXXXXX22期、第XXXXXX29期、第XXXXX405期、第XXXXXX12期、第XXXXX419期、第XXXXXX26期、第XXXXX503期、第XXXXX512期、第XXXXXX17期、第XXXXXX24期、第XXXXXX02期、第XXXXXX07期、第XXXXXX14期、第XXXXXX21期、第XXXXX705期、第XXXXX712期、第XXXXX719期、第XXXXX726期、第XXXXX802期、第XXXXX809期、第XXXXX816期、第XXXXX823期、第XXXXX830期、第XXXXXX06期、第XXXXXX13期、第XXXXXX20期、第XXXXXX27期、第XXXXXX11期、第XXXXXX18期、第XXXXX025期、第XXXXX101期、第XXXXX108期、第XXXXXX15期、第XXXXX122期、第XXXXX129期、第XXXXXX06期、第XXXXXX13期、第XXXXX220期、第XXXXXX27期共计50期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将未获得使用授权的涉案节目在网络上传播,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我们约会吧》涉案50期电视综艺节目提供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0,000(其中合理开支为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5,000)。审理中,原告确认看客影视网已不存在上述涉案节目,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视畅公司辩称,1、涉案节目仅是模仿其他综艺节目制作的并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仅属于录音录像制品,而湖南电视台仅为录音录像制作者;2、被告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而非在线播放服务,被告采用爬虫技术提供视频链接,并不提供作品内容,且被告只有3台普通配置的服务器和共享的100M带宽,不具备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流媒体服务器资源、存储资源和带宽资源,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3、被告经营的看客影视网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视频聚合网站,搜索、链接内容来自国内各大正版化视频网站,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并不存在明知爱奇艺侵权的情形,没有主观过错,按照避风港原则,权利人应当通知被告,被告在收到权利人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时,履行删除义务即可,而不必承担赔偿责任;4、若法院认为被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看客影视只是一个测试平台,每日访问量不足300,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5、原告于2012109日公证取证之前应当已经知道权利的损害,其起诉是在2014109日之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节目的权属情况、授权情况

  2012319日,湖南省版权局颁发湘作登字18-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我们约会吧》63(2011.01.04-2012.01.21)作品类型为电视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湖南广播电视台。

  2006615日,湖南电视台出具《授权书》称,其将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音乐、大型活动、综艺节目等)的开发经营权,在下列领域内授权给原告独家经营:1、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包括视音频播放、下载;……。授权期限为十年,自2006630日起至2016630日止。2007928日,湖南电视台出具《说明书》称,湖南电视台已于20066月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期限自2006630日起至2016630日止,未经原告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湖南电视台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20101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组建湖南广播电视台的通知》(湘政函[2010]34),撤销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湖南电视台、湖南经济电视台,组建湖南广播电视台。

  201137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出具《说明书》称,湖南电视台已于20101月变更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于2006615日签发给原告的《授权书》以及2007928日的《说明书》均表示湖南电视台已将自有版权的作品(包括电视节目、电视剧、电影、音乐、大型活动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了原告;其中,在授权期限之前湖南电视台已经享有版权的作品,以及授权期限之内湖南电视台或湖南广播电视台享有版权的作品均在授权范围之内;此外,以湖南广播电视台名义申请办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快乐男声》、《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百科全说》、《我们约会吧》等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均由原告享有。

  二、被告运营网站播放涉案节目的情况

  被告视畅公司系看客影视网(www.kanketv.com)的经营者。

  2012109日,原告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对在互联网上下载网页的过程及网页内容保全证据。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勇操作公证处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1、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www.miibeian.gov.cn,显示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首页,查询得知网站www.kanketv.com(看客TV)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审核通过时间为2012831日;2、进入网站www.kanketv.com,页面左上方有“看客影视www.kanketv.com”图标,在该图标右侧有搜索栏,在该图标下方有不同栏目分类,包括首页、为您推荐、儿童、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纪录片、电视直播、个人空间等;3、在搜索栏内输入“我们约会吧”,点击搜索键,进入搜索结果页面;4、在搜索结果页面显示一个搜索结果,页面显示该节目的名称、类型、地区、节目简介等信息,左侧为该节目的海报,下方显示“播放来源:奇艺土豆优酷 CNTV新浪搜狐凤凰腾讯”;5、点击播放来源中的“奇艺”,进行播放,播放页面地址栏显示的域名为“http//www.kanketv.com/movie/Arts_play.do?id=4&sourceId=50,播放页面上方有“看客影视www.kanketv.com”图标、搜索栏及栏目分类,页面中间为视频播放框,视频右上角显示水印“爱奇艺”,视频播放框下为播放列表,列出奇艺、土豆、优酷等播放来源及相应剧集,播放列表下为该节目相关信息及海报,底下为关联推荐、图片广告和留言板等;6、点击播放了列表中第XXXXXX19期、第XXXXXX25期、第XXXXXX01期、第XXXXXX08期、第XXXXXX09期、第XXXXXX03期、第XXXXXX15期、第XXXXXX23期、第XXXXX301期、第XXXXX308期、第XXXXXX05期、第XXXXXX22期、第XXXXXX29期、第XXXXXX05期、第XXXXXX12期、第XXXXX419期、第XXXXXX26期、第XXXXX503期、第XXXXX512期、第XXXXXX17期、第XXXXXX24期、第XXXXXX02期、第XXXXXX07期、第XXXXXX14期、第XXXXXX21期、第XXXXX705期、第XXXXX712期、第XXXXX719期、第XXXXX726期、第XXXXX802期、第XXXXX809期、第XXXXXX16期、第XXXXX823期、第XXXXX830期、第XXXXXX06期、第XXXXXX13期、第XXXXXX20期、第XXXXXX27期、第XXXXXX11期、第XXXXXX18期、第XXXXXX25期、第XXXXX101期、第XXXXX108期、第XXXXX115期、第XXXXX122期、第XXXXXX29期、第XXXXX206期、第XXXXX213期、第XXXXX220期、第XXXXX227期节目。上述操作过程,均进行了屏幕录像和截屏,并刻录至光盘附于公证书后。公证员刘某与公证人员郭某某见证了上述操作过程,并制作了(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707号公证书。

  经比对,上述公证书记录的涉案节目播放画面与原告提供的视频相应内容一致。

  审理中,原告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说明》称,《我们约会吧》2011年度全部节目在公证时间段内未授权网站www.qiyi.comwww.iqiyi.com进行播放。

  三、被告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

  国家版权局于201239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XXXXXX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被告视畅公司是视畅看客影视网站软件(简称:看客影视网站)V1.0软件的著作权人,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42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421日。

  国家版权局于2012416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XXXXXX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被告视畅公司是视畅V_webCrawler看客影视爬虫软件V1.0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11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1111日。

  视畅V_webCrawler看客影视爬虫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载明,V_webCrawler也叫网络蜘蛛,是通过网页的链接地址来寻找网页,读取网页的内容,提取对自己有用的相关信息,整理好后存储到数据库中,它能从广度和深度两个角度来循环遍历链接地址,直到事先约定好的地址全部遍历完为止。

  被告与上海群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熵公司)签订《电信服务器维护协议》,约定被告向群熵公司购买3台服务器并托管1年。

  2014320日,案外人群熵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1份,主要载明2012618日,被告向其购买3台服务器并托管1年,根据托管服务器的存储能力、带宽条件及其行业经验,其认为被告不具备大规模视频存储及直播能力,历史流量记录总峰值不超过80Mbps,平均值较低,不超过20 Mbps

  另查明,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勇于2014101日通过EMS国内标准快递向被告注册地寄送律师函、授权书及营业执照等材料,该快递单上有投递邮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说明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南广播电视台的通知、涉案节目刻录光盘、(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707号公证书、说明、快递详情单,被告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电信服务器维护协议、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视畅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百度关于kanketv.com网站在201271日至20121031日期间的浏览量、访客数、平均访问时长等的趋势分析,旨在证明被告网站访问量较少;2、广电设备网gddvb.com的一篇新闻报道:《侯某某:OTT TV的发展趋势》,旨在证明被告网站没有服务器及内容提供;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知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旨在证明爱奇艺平台获得了湖南卫视2012年所有自有版权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认为证据1-2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认可,证据3已超出举证期限,且亦不能证明被告有权播放涉案节目。本院认为,证据1中看客影视网的数据分析来源于百度,被告并未证明该分析数据的真实性及权威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认,亦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证据3中仅涉及湖南卫视制作的2012年度所有自有版权节目,而涉案节目为2011年度的节目,该份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依据本院查明之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涉案节目的性质以及原告是否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若被告构成侵权,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及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焦点一,涉案节目《我们约会吧》是以娱乐性为主的综合性视听节目,每期节目的参加者及表现内容均不相同,节目通过镜头切换、选择画面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体现了制片者的创造性劳动,可以认定为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湖南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涉案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系湖南广播电视台。原湖南电视台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其自有版权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湖南电视台变更为湖南广播电视台后,湖南广播电视台亦确认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享有,故在原告获得的授权期限内,任何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节目,均构成对原告就该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关于焦点二,被告辩称其仅是通过搜索提供链接服务,而并不提供作品的内容,不构成直接侵权,且其仅搜索国内正版视频网站,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本院认为,首先,根据被告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证明了被告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可以实现视频搜索和网页嵌入视频链接播放的技术;其次,被告提供的其与群熵公司签订的电信服务器维护协议、群熵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的服务器空间、带宽不具备大规模视频存储及直播能力,未达到一般提供视频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能力;再次,(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707号公证书显示,在播放涉案节目时,视频下方显示“播放列表:奇艺土豆优酷 CNTV新浪搜狐凤凰腾讯”,视频水印亦显示“爱奇艺”。因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辩称的看客影视网仅提供涉案节目的链接服务,并不直接提供作品内容的观点,故本院认定被告视畅公司仅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

  根据原告出具的《说明》,原告并未授权奇艺网播放涉案节目,而被告系奇艺网涉案节目播放地址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故本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被告在搜索链接奇艺网涉案节目播放地址的行为中有无过错,是否构成帮助侵权。首先,被告网站是专业提供视频观看服务的网站,主要提供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动漫、纪录片等视频的搜索链接服务,被告作为专业的视频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显然具有更高的信息管理能力,应对其搜索链接的涉案节目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被告的视频播放页面中存在相关广告的播放,可见被告在视频播放过程中获得了收益,虽然该种广告收益并未直接针对涉案节目,但该种收益表明被告在提供视频搜索链接服务时有能力、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其搜索链接的视频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再次,被告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将搜索链接范围局限于“奇艺”、“优酷”等大型视频网站,显然与其已经具备的较高的信息管理能力不相匹配,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对于奇艺网的侵权行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应当知道奇艺网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节目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未采取必要措施仍搜索链接了奇艺网涉案节目的播放地址,促进并便利了侵权节目的网络传播,故被告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三,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涉案公证取证时间为2012109日,被告就此推测原告在109日前就已知道侵权行为,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但涉案侵权行为系持续性侵权行为,在2012109日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状态中,诉讼时效应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且原告于2014101日向被告注册地址寄送律师函等材料,系原告提出要求的行为,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系帮助侵权行为人,应当与奇艺网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仅主张由被告承担责任,应予准许。因原告确认被告已在其网站上删除涉案节目的播放页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鉴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根据涉案节目的知名度、视频类型、创作水平、市场价值并结合被告网站的经营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原告代理人的工作量及相关收费标准酌情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差旅费,因原告代理人多次往返两地立案和开庭,该费用必然产生,本院根据原告的主张酌情确定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0元,被告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李晓平

    :陈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员: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文编辑:李宁)

本判决选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